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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了“120”为啥不派最好的医院来救我

时间:2017-05-03 14:29:11 来源: 点击:

【吕文梅 讯】我们在日常接警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情况。呼救者往往说:我就要最好的医院!为什么不给我派最好的医院?呼救者认为所谓最好的医院,有以下两种情况:

1、距离最近,实力最强,但是医院无法出诊。原因是无人无车,可能医院急救车辆出诊未归;有车无人,医生抢救病人;有人无车,救护车车辆损坏、加油等情况。《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三者缺一不可。

2、呼救者想选择去就诊的医院,但距离急救现场较远。

《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指挥调度人员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因此呼救者拨打“120”呼救电话后,指挥调度人员根据就急、就近的原则调派“120”急救医院的救护车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所派的“120”急救医院是距离事发地点最近的,但不一定是综合实力最强的医院,也不一定是呼救者认为是最好的医院。

举例说明,如周村区王村镇栾古路口发生车祸事故,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指挥调度员调派王村镇中心卫生院的“120”急救车辆赶赴现场,王村镇中心卫生院急救人员根据伤病员的情况与伤病员以及其近亲属、监护人的要求会将伤病员转送至周村城区的“120”急救医院。据统计,2017年1至3月份王村镇中心卫生院有效出诊66车次,转送至周村城区医院51车次,占救治病人数的77%,伤病员均得到及时救治。

呼救者选择就诊医院的权利,在《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急救人员认为伤病员需要送达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派出“120”急救车辆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将急、危、重伤病员就近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选择的医疗机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急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三)突发事件需要对伤员分流救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由此可见,对呼救者拨打“120”呼救电话后,为使急、危、重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根据就急就近的原则,指挥调度员派出急救车辆,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应根据伤病员需要送达相应的医疗机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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