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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到大医院治疗,“120”救护车为什么不送?

时间:2017-04-12 16:13:29 来源: 点击:

【袁海 讯】案例故事:一天早上,市民李大爷一起床突然觉得头晕,然后就晕倒了。女儿婷婷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婷婷在电话里说明病情和地址后,要求去市中心医院。可“120”说:“市中心医院没有车了,可否派其他医院的车?”,情况紧急,只好答应了。救护车到达后,出诊人员经过现场抢救,把李大爷送到了医院继续救治。在救护车上,婷婷又一次要求去市中心医院,医生也没有答应。现在想想,幸亏抢救的及时,没有耽误时间,李大爷才转危为安,康复得这么快。

可是,李大爷和家里人到现在还很纳闷,为什么“120”当时不直接派大医院出诊?“120”救护车为什么不把我送到大医院?
  主要做法:我市“120”急救网络2001年4月正式开通,服务范围覆盖全市城乡,由一个120指挥中心和39家急救站点组成,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受全市辖区内的所有“120”呼救电话。“120”调派急救车的基本原则是“就急、就近”,同时也考虑了患者的就医习惯,兼顾患者的意愿。
   但是,“大医院”实在太忙了,患者都想去“大医院”看病,“大医院”的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有些应接不暇。这种情况下,“120”就会就近、就急派出其它医院的救护车,先把医务人员送到患者身边,解燃眉之急。在现场经医务人员现场处置后,会将患者监护转入有能力的医院进一步救治。在救护车上,医务人员会根据家属要求转送相应的医院的,但需要家属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在病人病情危急、距离较远等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拒绝家属要求。
   工作依据:2016年8月1日《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120”调度和救护车转运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指挥调度人员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急救医院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急救人员认为伤病员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应当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派出“120”急救车辆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将急、危、重伤病员就近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其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
   (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距离急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进行分流救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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