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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急救立法 倡导城市文明 弘扬社会“正能量”

时间:2017-02-22 13:59:31 来源: 点击:

【袁海 讯】

——遇到路人得了急病,救不救?

时下,路遇危难,“扶不扶、救不救”成为了人们的两难选择。扶吧,救吧,诸多碰瓷的、敲诈的、诬陷好人的事例屡见不鲜,我们为何要引祸上身?不扶,不救,也要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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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最近出台的《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为市民见危施救,提供了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路遇危难,我们可以先拨打“120”呼叫求援,受过急救技能培训的人员可在救护车到达之前进行施救,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急救知识到哪儿学?

《条例》规定的是: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才能实施救护,还要按照规范操作。我们身边的人有几个经过了急救技能培训,又有几个能按照规范操作?哪儿可以提供专业的急救技能培训?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高度重视在社会民众身上普及急救知识,但我国现在的急救知识普及率不足2%。

急救是知识,更是技能,只是看资料看视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实践操作,还是经常进行更新。就好比学开车、学游泳,重在亲身实践和经常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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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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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急救培训基地获美国心脏协会认证,急救培训标准、规范与国际接轨,开展了多次急救知识培训课堂,现面向社会进行培训。

——教师、警察、消防员、驾驶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

近年来,学生在学校发生猝死的事件屡见不鲜,让人痛惜之余不禁要问:假如身边的老师或者同学掌握一点急救知识,在救护车到来前采取一些抢救措施,会不会可以给生命赢得宝贵时间?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我们国家提倡素质教育,让老师和学生掌握一些抢救生命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岂不是更是一种高素质教育的体现。

“第一目击者”往往是危急事件提供紧急救护的人。警察、消防员、驾驶员、导游等人员往往就是“第一目击者”,所以让他们学习和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条例》规定:警察、消防、保安、导游等人员以及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师、校医、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医院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鼓励公民参加前款规定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

——全社会参与急救服务活动,彰显现代城市文明。

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除了以政府为主举办以外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是现代城市文明的标志。

《条例》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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