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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社会急救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17-12-21 10:20:04 来源: 点击:

《条例》对宣传主体与义务、培训主体与职责、重点职业和重点岗位人群应当接受培训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所有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都是免费的。第7条规定:“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和学校等单位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急救意识。”第38条规定:“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制定社会急救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规范化培训。警察、消防、保安、导游等人员以及学校体育与健康教师、校医、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或者‘120’急救医院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鼓励公民参加前款规定的组织所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免费培训。第39条规定:“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十二)关于公民见危施救的问题

《条例》规定,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也鼓励有能力的公民实施现场抢救。第31条规定:“公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急救呼叫。鼓励经过急救技能培训或者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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