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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急危重伤病员救治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17-12-21 10:19:05 来源: 点击:

《条例》规定:院前急救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救治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三无”病人可申请救助。第29条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诊察、抢救、治疗等费用,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应当在医疗服务场所、急救车辆醒目位置公示。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承担。‘120’急救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30条规定:“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救治。对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伤病员,接收的‘120’急救医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属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急救医院可以依据国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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